致各潜在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中“2.2.4 -项目管理机构-公司业绩”内容为:提供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项得3分,最多得12分。(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2021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来已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意见书(或完工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现变更为:“提供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1项得3分,最多得12分。(注:类似项目业绩是指:2021年 01 月 0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来已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市政工程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验收意见书(或完工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开标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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